邻里之间本应互帮互助,即使发生矛盾纠纷,也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而不应恶语相向,甚至大打出手,否则,轻则伤了和气,重则触犯刑律,后悔莫及。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因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发生的伤人案件,被告人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1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颍上县某镇某社区公路上,因填埋水沟与被害人江某发生纠纷,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胡某指使其妻子王某(另案处理)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江某头面部扎伤。经颍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江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其谅解。经本院委托,颍上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胡某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同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及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遂作出以上判决。(注: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