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林某等人起诉某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被驳回

分享到:
作者:高群英  发布时间:2015-07-13 16:56: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定驳回原告林某等人的起诉。

2007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原告林某等人在被告某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只为原告缴纳了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林某等人要求被告为其补缴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林某等人起诉请求某有限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裁定驳回原告林某等人的起诉。

责任编辑:高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