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2月15日(正月初六)14时许,在颍上县南照镇洪楼村屠庄西侧的(铁路天桥下及东侧)村村通道路上,同案被告人白××(另案处理)驾驶的机动车与被害人李××驾驶的机动车相会时,因路面狭窄互不礼让。乘坐在李海军车上的被害人李×下车后与下车的白××双方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这时白××用手机通知被告人郭××、同案被告人郭×(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卷入冲突。在双方厮打中,被告人郭××使用一根伸缩铁棍、白××、郭×各使用路边的石块,将李×、李××等人打伤,造成李×鼻骨粉碎性骨折伴明显移位、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李××右额部挫裂伤,创口长6.3厘米,右额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额部少量硬膜外血肿,经法医鉴定面部创口属轻伤,头部损伤属重伤。安徽省公平司法鉴定所对李×的鉴定意见是,因外伤致右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对李××的鉴定意见是,李××因外伤致右侧额骨凹陷性骨折伴硬膜外血肿及颅内积气,外伤性癫痫,根据目前情况,癫痫分级为重度,构成三级伤残。本案在审理中,被害人李××、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其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得知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依法不予支持,被害人申请撤诉,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后经法院多次调解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获得部分精神损害赔偿。
【焦点】
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原告方在遭到精神损害时有获得精神抚慰的法律规定,而刑事诉讼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在案件的处理上存在不公:本案中,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为博得受害人的谅解,对被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部分接受,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中精神损害赔偿都附卷备案,被告人与受害方如达不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判决中就会不支持。被害人申请撤诉,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除获得物质赔偿以外是否能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评议】
一,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为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应当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及实体法。本案中,当事人如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从程序法角度讲,起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民事权利,法律没有作出限制的,当事人即有权行使,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法,第九十九条从文字表述上看,只是规定就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排除,况且第九十九条规定针对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非单独的民事诉讼。从实体法角度讲,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均持续至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故可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2]17号)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前公布,且性质上为司法解释,效力上低于侵权责任法,故二者相抵触之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二,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并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既符合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侵权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刑事责任源于行为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是构成了犯罪而应承担的责任。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人追究责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政治国家中执政者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而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源于行为人违反了民事义务而承担的责任。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做的损失填补,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公民社会中对受损害之私权予以补偿的一种方式。性质的差异导致了两种责任承担的差异,对于侵权责任,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就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处分个人权利。刑事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人,同时教育、警戒犯罪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侵权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补偻受害人所受的损害,通过赔偿使已经遭受侵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到恢复和补救。
三、精神损害赔偿是就特定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直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细化规定。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相对应,都属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对这种精神损失的抚慰,故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归属侵权责任范畴。
综上,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另行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害人物质迫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笔者谏言】
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避免出现执法混乱,当事人无法理解法院的执法尺度。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两高”出台新修订《刑诉法》司法解释时,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精神痛苦损害的,受害人及家属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二是在《刑诉法》第一扁第七章第九十九条增设第三款: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受害人或家属精神痛苦,受害人或家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二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