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意竞争,两同行产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导致一人轻伤的后果。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姚某与王某在颍上县南照镇分别经营黄沙销售生意,且两家沙场相邻,因生意竞争使两家产生矛盾。2013年11月20日20时许,姚某在沙场听到王某的谩骂后,认为是针对自己的,于是两人发生了争吵、厮打。姚某用矿灯砸中了王某的左手,造成王某左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4月23日,经当地居委会主持调解,王某与姚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处置矛盾不当,持械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姚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具有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以及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有一定过错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