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赔偿小学生陈某损失48096.35元;乔某某赔偿原告陈洋损失90.08元。
颍上县某学校是一所寄宿制民办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进入该校学习的学生吃住在校。陈某与乔某某课间嬉戏时致使陈某“左胫腓远端骨折并骨骺损伤”,共花去医疗费25898.5元,陈某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某学校疏于教育、管理,对陈某、乔某某间发生的损害明显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与乔某某嬉戏时未注意安全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该校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学校的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乔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乔某安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