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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购交强险 赔偿责任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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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涛  发布时间:2015-07-20 10:20:18 打印 字号: | |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直接赔偿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责任。颍上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未投保交强险的农用三轮车主龚某赔偿受害人张某损失50977元。

2013年9月16日下午14时许,龚某驾驶未投交强险的农用三轮车,与张某骑行的两轮电瓶车相撞,致使张某左内踝骨骨折。张某住院30日,花费医药费21417.51元,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龚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但龚某仅支付给张某13695元后便拒绝赔偿,为此,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张某的请求,张某的损失总额68115051元。龚某驾驶的机动车虽然未购买交强险,但其也应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张某赔偿。即龚某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赔偿医疗费用10000元;其余损失40898元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张某赔偿;医疗费用超出部分17217.51元按80%赔偿,计13774元。扣除龚某已支付的13695元,其还应赔偿张某50977元。案经调解无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