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给钱天经地义。颍上法院近日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龚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货款74000元;原告李某某给付被告龚某某货款83762元;二项相抵,原告李某某还应给付被告龚某某货款9762元。
原告李某某经营碎布料及短纤买卖生意,被告龚某某收购碎布料用于加工成纤维出售。二人因生意上的往来,经常出现赊欠交易的情形而不定期的进行结算。2013年6月7日,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4000元。2013年6月21日,被告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20000元用于偿还该笔欠款。2013年8月25日,被告通过驾驶员谢某某向原告送去白色短纤45件,毛重12.011吨,原告向谢某某支付了2800元运费后将该车短纤卖给他人,谢某某带回的收货单显示该车短纤净重11.966吨,价值83762元(11966×7000=83762)。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未果,起诉来院。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94000元已给付20000元属实,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74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反诉称原告拉走其12.011吨短纤抵债,价格是7800元/吨,共93685.8元,请求抵消后原告予以给付。原告李某某虽不认可其拉走被告龚某某短纤的抵债行为,但对驾驶员谢某某等人的当庭证言及运货回单记载的“11.966吨、7000元/吨、价值83762元”的事实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对送货、收货事实予以反驳。故,被告的反诉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遂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