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顾某与姚某酒后分别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会车时发生纠纷引起厮打,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姚某已被另案判处。
2012年10月4日2时许,被告人顾某酒后驾驶着豫AC…号轿车行驶至颍上县慎城镇管仲菜市街东侧时,与姚某(已判刑)驾驶的机动车因会车时发生纠纷而引起厮打,二人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顾某静脉血肿乙醇含量为239.2mg/100ml,属醉酒。2014年5月14日,顾某到颍上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经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顾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