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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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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其乐  发布时间:2015-07-20 11:05:54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2014年2月5日12时许,马某驾驶皖KPF128号“东风日产”小型客车,在安徽省颍上县刘集乡苏杨村境内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家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北向南滦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该电动三轮车上搭载乘客陈某),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滦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受伤后,被送往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0000余元,2014年2月25日,颍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颍公交事故析字(2014)第016号《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驾驶人马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非道路事故的根本原因,滦某、陈某无责任。2014年11月18日,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陈某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期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二次手术期间休息期30日,营养期20日,护理期30日,后续治疗费10000元。2015年1月8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马某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134237.43元,诉讼中,原告陈某获悉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遂申请追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被告,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进行赔偿。

本案的受害人有两个: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滦某和电动三轮车上的乘客马某,但本案只有乘客马某一人起诉,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滦某没有起诉;诉讼中,法院找到了滦某询问有关情况,得知滦某的伤情比马某严重,光是医疗费就花去了十余万元,审判人员初步判断,滦某的伤情构可能成残疾,虽然其已经出院,但尚未进行伤残评定,属于伤情尚未确定的情形。关于法院应否通知滦某参加诉讼,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不通知滦某参加诉讼,理由是本案属于不告不理的情形,滦某未起诉应当视为其放弃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通知滦某参加诉讼,理由是,本案涉及到保险分割问题,在未查清另一受害人损失详情的情况下,无法为其预留保险赔偿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两种。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在既不影响对原告一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不影响对被告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便于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的效率而规定的。这一规定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也避免了人民法院对数个有联系的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两者的区别: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形:

1、挂靠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问题: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问题: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担保问题: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问题: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8、代理问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公有财产问题: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10、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涉及到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如果夫妻一方未参加诉讼,也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11、交通事故中的共同受害人:受害人有两个以上的,如果有没有起诉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也同意共同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解释,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受害人之一的滦某伤情比较严重,而保险车辆的保险是有限额的,在不了解滦某损失详情的情况下,如果保险限额被马某用完了,滦某以后再起诉,也得不到保险赔偿,其利益必然受到损害,这对于滦某来说是不公的,所以,人民法院必须通知滦某参加诉讼,只要其不放弃权利,就应当让其加入到诉讼中来。

但是,滦某的伤情可能已构成伤残,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待滦某的伤残评定出来后再恢复诉讼。

责任编辑:方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