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某,男,住安徽省颍上县某镇。
原告:周某某,女,住址同上,系叶某某之妻。
被告:田某某,女,系二原告儿媳,住安徽省颍上县某镇。
两原告之子与被告田某某婚后于2009年生育一女孩,2012年二原告的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田某某带着女儿回了娘家,俩原告一直想去探望其孙女,却因种种原因被田某某拒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两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孙女行使探望权。
[案件分歧]
本案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原告对孙女没有探望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拥有探望权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只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并未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探望权,所以从法律的角度讲,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没有探望权的。因此,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祖父母无权探望,两原告对孙女当然是没有探望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原告对孙女有探望权。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既无明确允许,也无明确禁止,既然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权,这就应当看祖父母去探望外孙女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两原告探望孙女,显然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两原告对孙女应当享有探望权。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告田某某之女系两原告的孙女,孙女与祖父母之间属直系血亲关系,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祖孙之间存在着血浓于水的感情,这种血脉联系的亲情是无法割裂的,且原告的儿子意外去世,使两原告与孙女之间的亲情更显珍贵,而且从现有的事实来看,也无证据证明两原告探望孙女会对孙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从常理来看,两原告对孙女的探望,反而能使孙女在父亲去世以后,还能感受到来自父亲的亲情与温暖,更有利于孙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祖父母探望孙女显然是符合民法通则中所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助于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公德。故两原告对孙女享有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