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服务处所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仍然为该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0年10月,张某(已判刑)在颍上县城某处开设月光休闲会所从事洗浴、桑拿服务,聘任王某(已判刑)等人对会所进行制度化管理,对外组织刘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所得收入与月光休闲会所按一定比例分成,卖淫女由王某负责管理。被告人李某自2010年10月月光休闲会所开业进行组织卖淫活动直至案发,在该会所一楼休息大厅通往二楼楼梯口处的吧台工作,负责将记载卖淫女、嫖客牌号、消费项目及金额的所谓技师服务单输入电脑并传送至前台收银员,协助该会所内组织卖淫活动。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月光休闲会所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仍然为该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致该组织卖淫活动能够较长时间的进行下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李某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结合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