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应该客观真实的提供证言,如果采取不正当手段指使证人作虚假证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某以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上半年,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查处了被告人李某丈夫张某(另案处理)涉嫌贪污、受贿案,并找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及其女儿(另案处理)到证人王某等人家中,采取哀求、哭闹等方式指使以上证人在事先写好的反映原办案部门对张某刑讯逼供及其没有给过张某贿赂款为虚假证明材料上签名。后李某通过张某的辩护人将上述虚假材料(复印件)提交给颍上县人民法院,并在张某庭审时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证人同时出庭作伪证。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了给其丈夫开脱罪责,采取哀求、哭闹等手段指使多名证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作证罪,应依法严惩。但念其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