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货车撞坏他人的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彭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福田牌608农用货车沿颍上县某镇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拐弯处时,与骑乘着自行车的被害人周某发生迎面相撞,造成周某于次日18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在现场立即报警、求救、简单救治等,于次日18时许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事实经过。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本起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意见是:彭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车上路行驶,因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违法行为过错是造成该起非道路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害人周某无过错。2015年6月2日,在颍上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被害人周某的近亲属与被告人彭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彭某已赔偿其经济损失32.6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驾驶机动车在非公共道路上行驶时,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彭某在犯罪后立即报警、求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等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彭某所居住的社区认为,彭某一直表现良好,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遂综合全部案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