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违反缓刑考验期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撤销原判缓刑部分,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可谓“判缓刑出监所,又犯罪进去了”
2015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张三在自己家中因生活琐事与儿媳小芳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厮打中,张三用板凳将小芳砸倒后又用铁锨将小芳的左手拇指砍伤。经法医鉴定,小芳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3年8月8日被告人张三在某市将其内弟韩某打成重伤、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A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钟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于2014年1月7日宣判,被告人张三当日被释放。实际羁押153天,尚未执行刑罚2年6个月29天。212天缓刑考验期届满日2017年1月6日。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处置家庭争执不当,失去理智持械殴打他人。造成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张三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本罪 , 依法应当撤销原判的缓刑。将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本案的刑罚并罚。为了打击罪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伤害,遂判决:一、撤销(2014)钟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A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4)钟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中的未执行的刑罚二年六个月二十九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作案工具铁锨一把、小板凳一只予以没收。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