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上午,申请执行人郑某母子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执行庭长王进和法官万驰的手中,上面绣有“维护法律尊严,公正执法为民”十二个金光闪闪大字,以此表示他们对执行法官的衷心感谢和发自内心的敬佩之情。
2014年3月11日,赵某经王某担保向原告郑某借款60万元,约定月息为1.5%。当天,赵某经他人担保又向郑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为1.5%。借款人赵某于2016年2月17日死亡,原告将借款人的继承人及担保人起诉至法院。就20万元的借款,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就60万元借款,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郑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后被告方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及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内容,案件进行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赵某死时享有在南通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141万元的到期债权,执行法官追加该混凝土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执行法官多次与公司老板电话交涉,并亲自向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向其说明利害关系,讲清法律后果。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2016年9月26日,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被告方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截止到2017年2月6日,该100万到期债权已打入申请执行人账户。
执行庭长王进接过锦旗后表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地维护,是我们法院执行法官的职责,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能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真正履行,是我们执行法官的最大心愿,实现“案结事了”是我们最大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