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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处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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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行政庭高丽  发布时间:2017-05-22 16:43:19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16年6月14日,颍上县环境保护局在检查中发现,颍上县皖奇食品公司未经环保审批即开工建设并开机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排水管道直接外排进入北侧的自然沟渠内。对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颍上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颍上县皖奇食品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  2017年3月1日,颍上县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责任编辑:行政庭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