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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涨价出卖人反悔 法院判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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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涛  发布时间:2017-05-01 21:13:36 打印 字号: | |
  日前,本院审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定金4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通过房产中介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孙某将其坐落于颍上县Z小区一套住房出卖给李某,李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给孙某购房定金20000元;李某15日内通过M房产中介支付首付款Y万元后孙某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剩余房款X万元,李某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后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管理登记,经M房产中介协调,孙某同意待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某再支付购房首付款。后M房产中介通知李某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即按约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但M房产中介通知孙某领款并提供过户等相关资料时,孙某以房屋售价过低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在孙某接到李某履行合同的书面通知后仍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李某、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客观原因导致当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通过M房产中介已达成购房首付款延期给付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条件成就后,李某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孙某经李某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也未履行合同义务,孙某的行为致使李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遂根据李某请求,依法判决解除李某、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孙某双倍返还给李某定金40000元。
责任编辑: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