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卡被伪造盗刷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事主的举证能力有限,向银行索赔往往很困难。日前,颍上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系某银行的储户,2016年3月7日,其在某银行乐清市翁??支行通过银行卡取款时发现余额不对,随即在该银行网点支取了200元现金。2016年3月9日,吴某到某行股份有限颍上教育分理处打印该卡交易明细清单,发现其卡内的存款被摘要/附言为“中移湘或快钱沪快”的方式支出7笔,合计金额为2863元。吴某与某银行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依法赔偿损失2863元。 法院认为,吴某在某银行办理银行卡后,双方即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诉交易既非吴某本人所持银行卡及有效密码办理、也非其委托他人所办理,表明涉案交易的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可以认定某银行存在没有尽到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的违约行为,对吴某的存款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根据公平原则,从双方的举证能力到安全防范能力、实际履约情况,经过反复释明,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某银行赔偿吴某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