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要依法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如果您要申请缓、减、免诉讼费,请注意阅读以下规定:
一、可以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情形
司法救助分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三种方式,三种救助方式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
(一)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地;
2.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4.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司法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1. 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2. 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正式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3. 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地残疾人、还有严重疾病的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 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医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程序
(一)由审查人对当事人提出的缓、减、免诉讼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有关司法救助条件以及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困难证明等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将初步审查意见报立案庭庭长处,由立案庭庭长进行审查,同意缓、减、免诉讼费的,在缓、减、免诉讼费审批表上签意见后,将意见报院长处。
(三)院长同意缓、减、免诉讼费的,在缓、减、免诉讼费审批表上签字。
(四)打印缓、减、免诉讼费审批表,对申请人进行缓、减、免诉讼费并立案。
一、可以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情形
司法救助分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三种方式,三种救助方式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
(一)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地;
2.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4.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司法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1. 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2. 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正式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3. 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地残疾人、还有严重疾病的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 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医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程序
(一)由审查人对当事人提出的缓、减、免诉讼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有关司法救助条件以及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困难证明等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将初步审查意见报立案庭庭长处,由立案庭庭长进行审查,同意缓、减、免诉讼费的,在缓、减、免诉讼费审批表上签意见后,将意见报院长处。
(三)院长同意缓、减、免诉讼费的,在缓、减、免诉讼费审批表上签字。
(四)打印缓、减、免诉讼费审批表,对申请人进行缓、减、免诉讼费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