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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还债款后债务人拒付  担保人诉至法院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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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7-06-09 11:37:11 打印 字号: | |
  好心替朋友担保债款,却遭到朋友赖帐不还。替朋友偿还债款后,如何讨回?近日,颍上县六十铺法庭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并依法获支持。

     2014年7月4日,师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徐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期3个月,师某某为徐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张某某为该笔债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徐某某多次催要,师某某久拖不还,后徐某某找到张某某要求其偿还债款,2014年10月15日,张某某代师旭刚清偿了该笔债款的本金30000元,事后张某某多次向师某某追偿该款时,却遭到师某某的拒绝给付。为此,张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师某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张某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即代为师某某偿还了徐某某的债款本金30000元,故张某某有权向师某某追偿该债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张某某行使担保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其有权向师某某进行追偿。故法院判决依法支持了担保人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担保需谨慎。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保证人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一旦履行了还款义务,便要积极行使自己的追偿权,已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