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包工头王某给建筑商某公司建房,雇用民工张某干活,谁知,张某干活过程中不慎摔伤致残,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这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判决:雇主王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的75%,即12万余元,建筑商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公司是颍上县某小区的建筑承包商,其将该工程的木工建筑以每平方29元的价格发包给被告王某(无施工资质)。张某受雇于王某在该工地从事木工建筑。2016年1月18日上午,张某在工地上作业时从工作面摔下致伤。当天即被送到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多段粉碎性骨折,右肱骨近段骨折伴肩关节脱位,经手术治疗出院。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王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27000元,张某又多次从王某处另借支21000元。后张某的伤情经鉴定,其左上肢构成九级伤残,右上肢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伤好后,找王某、某公司谈赔偿的事。某公司不以为然,你是给王某干活受的伤,且干活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你的伤与我无关。王某说:我们都是给某公司打工,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且张某对此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我原来支付的款项也应给付给我。无奈之下,张某起诉到法院。
颍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雇主与张某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张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王某承担75%的责任。某公司明知王某无施工资质而将木工工程分包给王某,其行为具有过错,应在王某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