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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未写明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约定利息过高了,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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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强  发布时间:2017-06-11 09:33:24 打印 字号: | |

时下,民间借贷非常普遍,纠纷也常有发生。一般的民间借贷都有利息,但有的只是口头约定但借条上未写明且借款人未明确认可,有的约定利息过高,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某借款8.4万元及其中2万元本金的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止);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原告范某与被告郑某系普通朋友关系,被告郑某因经营所需先后三次从原告范某处借款84000元(即2015年12月21日借2万元,2016年3月14日借5万元,2016年6月19日借1.4万元)。其中2015年12月21日借款2万元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明确约定月利息为3%。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范某诉讼到院,起诉状言明除2万元借条上明确约定月利息为3%。其他的两个借条上虽没有明确写利息,但口头约定月利息也为3%,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请,即被告郑某偿付其借款84000元及该款3%的月利息。诉讼中,被告郑某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某先后三次向原告范某借款计8.4万元,其中2015年12月21日借款2万元明确约定月利率3%,事实清楚,有原告范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被告郑某给其出具的借款协议、借款条据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原告范某要求被告郑某偿还借款8.4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中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3%超过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的利率范围,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另两笔计6.4万元借款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原告诉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