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拖欠了数额较大职工工资后,逃匿不知去向,引发职工上访,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安徽省阜阳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香港甲企业有限公司2007年4月27日投资设立,被告人陈某任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该公司拖欠林某等多名员工2012年9月、10月、12月和2013年1月的工资总计人民币175895元。为此,颍上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送达告知,责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员工工资,作为某公司的法人代表的被告人陈某逃匿不知去向,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期间,颍上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排园区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垫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支付了由颍上县工业园区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另查明,现某公司的企业状态为吊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某公司的法人代表期间,某公司拖欠其录用的多名工人的工资175895元不予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被告人陈某逃匿不知去向,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案发后,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陈某作为某公司直接负责的法人代表,对某公司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其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在本案提起公诉前,某公司、陈某支付了由颍上县工业园区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其拖欠的工人工资,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