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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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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强  发布时间:2017-06-11 16:34:38 打印 字号: | |

本来是碍于情面帮朋友签字担保借款以解燃眉之急,那曾想朋友到期不还款,自己也变成了被告。

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借款人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某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11月18日计算至履行完毕止);担保人项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沈某与被告项某系朋友关系,沈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2月18日,从原告康某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并出具借据,被告项某在借据上签署担保人。后该款利息付至2015年11月18日,其余本息经原告康某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讼到院,要求被告沈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项某对该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沈某经被告项某担保向原告康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事实清楚,有原告康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被告沈某给其出具的借款条据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约定月利率2%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原告康某要求被告沈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下余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项某在上述借款条据上签字担保。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项某借条上签名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起诉。同时,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特别提醒,担保不是儿戏,在为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切勿碍于面子或贪图小利为人担保。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担保人承担债务后,亦有救济途径,按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责任编辑: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