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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法转包或挂靠,监管部门亮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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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丽  发布时间:2017-06-15 17:49:07 打印 字号: | |

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颍上县2016年某段道路硬化工程第5标段,并与颍上县县乡公路管理所签订了合同,工期为150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后,未按合同备案人员派驻项目管理班子,存在非法转包、挂靠现象,且工期进度严重滞后,违反合同约定。颍上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对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重违约行为的处理决定”:三年内不准参与颍上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颍上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有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未按合同备案人员派驻项目管理班子,存在非法转包、挂靠现象,违反了合同约定。颍上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