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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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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霞  发布时间:2017-06-29 17:41: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范某、周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合议庭经严格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范、周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颍上县某小区的两套涉案担保财产,申请人陈对抵押物变价后所得价款在主债权600000元内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优先受偿。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范某、周某2016425日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范、周向甲方陈借款600000元用于投资,借款期限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范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在颍上县某小区一套房屋、周以其坐落在颍上县某小区的另一套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约定乙方如不能按期还款,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同日,双方共同到颍上县房产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陈按约定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借款到期后,经陈多次催要未果。为此,申请人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范某、周某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申请人自登记之日即取得抵押房产的抵押权。被申请人未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期还款,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抵押权人陈某,依法可以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依法包括主债权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颍上县人民法院逐作出上述裁定。该裁定书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责任编辑: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