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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建兰与被告胡志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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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强  发布时间:2017-07-20 15:40:2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皖1226民初3376号

胡志皊:

本院受理张建兰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的要点为:原告张建兰要你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12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履行完毕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颍上县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本院联系电话:0558-4453203

公告方式:张贴、网上发布。
责任编辑: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