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皖1226民初3376号
胡志皊:
本院受理张建兰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的要点为:原告张建兰要你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12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履行完毕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颍上县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本院联系电话:0558-4453203
公告方式:张贴、网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