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颍上县法院六十铺法庭受理一起离婚案件,法官在审理期间查明女方正处于孕期,故当庭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2012年7月, 吕某与妻子王某经自由恋爱并结婚,于2013年生育一女,原本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却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感情逐渐淡薄。2017年8月吕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王某离婚,婚生女孩随吕某生活,吕某承担抚养费,共同债务20万元由双方共同承担。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了王某怀孕的事实后,动员吕某撤诉,吕某则坚持不同意撤诉,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据此,法院根据这一规定当庭裁定驳回原告吕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