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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即违法,不以损害结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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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丽  发布时间:2017-08-21 15:18:03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张某与沈某为同村村民,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相互撕打,沈某于当日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多元。颍上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给予张某治安拘留5日、罚款200元,给予沈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认为其只对沈某的脸部打了两耳光,不足以使沈某受伤住院,以颍上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沈某发生争执,张某对沈某面部进行殴打,该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在卷佐证,颍上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张某诉称其行为不能导致沈某受伤住院,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该起治安案件中,张某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就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颍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