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其在位于辖区内某乡镇中心街的一家超市购买的一款欧式面包,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超市购进的该款欧式面包已被全部销售。查明:该超市于2016年1月21日从某食品经营部购进上述食品一件,规格为168(6枚)*12包/件,生产日期为20151204B1,保质期6个月。进价4.5元/包,零售价5.5元/包。2016年6月4日前出售10包,其余2包在2016年6月14日被2名消费者购得。该案货值金额为11元,违法所得为2元。
颍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即“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该超市的责任人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