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的希望。然而近年来,各地多发校车安全事故,让许多家庭陷入悲痛。为加强校车监管,对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8月22日上午,颍上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集中审理了两起涉及校车超载、校车安全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6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金杯牌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运送某幼儿园学生,实载19人(含学生17人),超载100%以上。该车行驶至颍上县红星镇某路段处,被颍上县公安局民警查扣;2017年3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凌某未取得驾驶校车资格而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中型专用校车,为颍上县润河镇某小学接送学生。当该车行驶至颍上县颍润路处被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查,该车辆核定人数为19人,实载44人,超过核定人员100%以上。
被告人吴某、凌某二人均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由审判员韩振铖与两名人民陪审员依法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韩振铖担任审判长。为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审判资源,合议庭决定对上述同类型案件采取集中审理的方式。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两被告人情绪低落,显得十分沮丧。在最后的法庭陈述阶段,两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对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犯下严重错误表示后悔。两被告人均表示:今后一定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
最后,合议庭对被告人吴某、凌某犯危险驾驶罪两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凌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闭庭后,合议庭对两被告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如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校车安全涉及到学生生命安全,驾车人员更应加强对安全知识学习、加强对法律知识学习,这样不仅是对自身安全负责,也是对学生安全负责,学生及家长也应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督,使师生享受安全与健康的保障,呵护好祖国未来的花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