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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上访犯罪
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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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嫚  发布时间:2017-09-06 18:14:0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颍上法院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打造“平安颍上”为己任,立足工作实际,把做好审判工作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紧密结合起来,高效优质地完成了有关信访活动违法犯罪案件的审判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近三年,我院已审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因在信访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共10件,其中包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本院受理的淮南市此类案件1件、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阜南县此类案件2件。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目前,我院已审结此类案件十件,判处缠访、闹访、非法上访的犯罪分子十人,其中数罪并罚3人,共涉及罪名四个,分别为寻衅滋事罪8人次,敲诈勒索罪4人次,妨害公务罪2人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1人次。该十人中有九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被判处或合并执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1人被判处缓刑。

已审结的十件案件中,有9件系被告人的信访诉求被依法终结或无合法合理信访诉求,不断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联合国开发署等地区或者有关司法机关非访、闹事引起。对于此类案件,我院高度重视,选派有审判经验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作出的判决有4人服判不上诉,6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中有4人被二审法院裁定维持本院一审判决,1人因在二审期间认罪悔罪被改判缓刑,2人再审申请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二、审判此类案件的做法

(一)健全审理机制,提高审判质效

一是具备大局意识,增强审判质效意识。我院是本地区审理涉访刑事案件较多的单位,此类案件一般较为敏感,社会关注度高,被告人长期非访、闹事,矛盾较大,对此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始末,审判人员必须具备大局意识,从全局的高度出发,增强审判质效意识,强化工作责任心,端正司法作风,增强工作责任意识、敬业意识,做好廉政建设,认真做好审判工作,避免在工作中出现低级错误。

二是落实合议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合议庭的运作效果往往是法院审判能力的直接体现,对于此类案件,我院一律采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基本功能,严格恪守合议规则,有效实现合议庭的价值。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案情复杂或者适用法律有争议,符合审委会讨论范围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将案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利用有效资源,做好应对工作

一是落实联席机制,促进沟通协调。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及省委政法委对此类案件的均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在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情形,阜阳市委政法委在省委政法委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加强对此方面的工作,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积极指派分管领导及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由政法委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在与我们沟通前期工作时,我院秉持中立原则,要求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案件涉及的证据必须扎实,要求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定案证据合法、充分、扎实、有效,案件定性准确。

二是召开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问题。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组织召开庭前会议,通知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做好记录工作。庭前会议主要解决案件的一些程序性问题,例如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权异议、回避等与审判工作相关的问题,为庭审活动的连续进行提供有效保障。有些别有用心的被告人或辩护人喜欢通过提出程序性问题,阻挠案件的顺利审理,拖延案件审理期限。例如赵某某的辩护人曾在本院准备开庭审理赵某某案的前一天要求出庭为赵辩护,在6月23日9时开庭时,其当庭方提出公诉人回避,导致不得不延期审理。此后,赵某某便拒绝认罪,直至在10月14日的开庭,并要求当庭播放本案所有视频资料。本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一次性解决了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回避、管辖权异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有效地保障了第二次庭审的顺利进行,保证了庭审效果。

(三)转变司法理念,保证审理效果

一是转变裁判思维,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树立和养成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裁判思维,即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要充分保障;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性规定却涉及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事项,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本意,涉及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在不违背立法原则的条件下也要充分予以保障。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本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指定辩护人(朱某某当庭拒绝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一律公开宣判,实行主审法官亲自向当事人双方送达法律文书。宣判时必须向被告人释明上诉权,对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不得阻挠,按时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卷宗。

二是严守居间裁判,确保案件质量。刑事案件需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居间裁判要求,严守中立的立场,庭审过程中积极引导控辩双方指控与辩护,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对被告人提出的事实异议和法律适用,需要重点审查,特别是对被告人提出的事实异议部分,要求公诉人依法给予答复并详细举证,力求审理清楚每一个案件疑点,让案件不留任何死角,确保案件质量。审判人员要依据在卷证据事实求是地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中立、公正的审理,有利于被告人消除对法院的敌对心理,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判,进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秉持感化原则,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增强人文关怀,真情劝诫感化。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注重阐理说法,力求能够让被告人真正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通知被告人家属到庭参加旁听,既能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可以争取让被告人家属对其进行劝诫感化。只有被告人真心认罪悔罪,才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进而减少次生涉诉信访事件的发生。如在赵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一案中,该案因被网络炒作,加之境内外媒体关注,极易引发网络舆论。赵某某前两任的辩护人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及王全璋,属经常上网炒作与司法机关死磕型律师。该案主审法官龚法官以“天津王宇案”为切入点,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赵某某,向其宣传法律、政策,对其耐心细致的劝诫感化,庭审前通知其家属到案旁听。龚法官的一句句肺腑之言及真情关怀,终于打动了被告人,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谢主审法官的关心和关怀,写出了认罪悔过书,并表示痛改前非,绝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宣判后,赵某某服判不上诉,并于刑满释放之后到淮南相关单位表示悔罪表现。

二是加强判后释法,预防化解矛盾。为了让被告人更好地理解与接受判决结果,宣判时需详细说明证据采纳理由、事实认定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并在判决书中附上引用法律条文全文,认真听取被告人对案件审理及判决结果的意见。将判后释法纳入宣判的明确要求,被告人及其家属若对判决结果有不理解之处,要求主审法官在宣判后专门进行解释,充分的解释说明工作,有利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的过程、法律依据及适用树立理性的认识,较容易接受判决结果,防止因误解而产生矛盾。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也呈现多样化,该类案件涉及的矛盾错综复杂,若不能做到服判息诉,很可能“案结事未了”,无法真正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达不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今后,我们将认真总结司法经验、查找不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争取将我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