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皖K某号牵引车和赣K某号挂车实际车主为李某。2014年6月5日,张某驾驶皖K某号牵引车牵引赣K某号挂车搭乘王某沿323国道由瑞金市往赣州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23国道瑞金云石山黄安村路段时与刘某驾驶赣B某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张某和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与张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刘某近亲属向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的原告、被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96476元。瑞金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原告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近亲属110000元。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赔偿受害人近亲属110000元。经查实,皖K某号牵引车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驾驶员张某持C1驾驶证驾驶保险车辆。
理由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该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李某持C1证驾驶牵引车属“与准驾车型不符”,是否属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该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该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赔偿了受害人近亲属,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到2016年10月13日届满。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才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原告也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相关证据。
原告称诉讼时效应适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为三年。合议庭认为,《民法总则》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因为从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经消灭的时效重新被“激活”,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被告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
即使原告未超过诉讼时效。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造成受害人受伤,保险人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在责任免除的约定中则没有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情形。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无论是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还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都没有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保险人应予免责的内容。“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和“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具有明显不同的文义,是两个不同的行为概念。原告将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解释为包括“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意图增加免责内容,属不当的扩大解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10000元的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担。
新的《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有无溯及力?第一,民法总则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因为从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在该情况下以不赋予请求权人溯及保护为宜。第二,民法总则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因为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规定。但如果有溯及力,按照新法计算的3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应该从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即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后,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的(发生在民法总则之后,毋庸置疑,当然就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了,无需讨论),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诉讼时效的中止状态在民法总则施行前结束的,则应按民法通则第139条继续计算剩余时效期间。
第二,诉讼时效的中止状态持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且中止后诉讼时效的剩余期间不足六个月的,则按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延期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问题?如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则按原诉讼时效期间(2年)重新计算;中断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则按新诉讼时效期间(3年)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提出申诉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旧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