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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能否申请追加被告的妻子为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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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斌  发布时间:2018-02-27 08:37:52 打印 字号: | |
  2013年8月,原告胡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从事煤炭中介业务的被告闫某,被告闫某承诺能够给原告搞到可销售的煤炭。后原告胡某把预付款100万元承兑汇票交给被告,但是原告实际收到被告价值仅838300元的煤炭。经双方结算,被告闫某还应退还原告161700元。双方协商,被告提出算自己借两原告的钱,并写了借条,承诺尽快偿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2015年6月23日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于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7月26日判决被告闫某偿还原告胡某人民币161700元;案件受理费35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65元,由被告闫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胡某在起诉时,由于未找到被告闫某与其妻的结婚证,也未查到两人的结婚时间,所以就没有把闫的妻子列为共同被告。判决发生效力后,原告胡某申请执行,但闫某为躲债,长期四处漂泊,见不到本人,也查不到财产。申请人发现闫某的现任妻子却开豪车,并在某市拥有房产。申请人胡某要求追加闫某的妻子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依据通常是法院生效判决书、仲裁庭作出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者具有直接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等。如果执行依据明确为夫妻个人债务的,则应执行夫妻一方(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不得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依据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不得机械得按共有债务处置,需就执行依据对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即判力而分别处理:

  1、如果执行依据,譬如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是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审核,且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审理、辩论和质证等一切法律程序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执行机构可直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2、执行依据虽经过法定审理程序,但夫妻一方并没有参与审理过程、没有自认,也没有质证或反驳的机会,执行依据即便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夫妻一方仍不具有即判力。即便执行机构以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追加被执行人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不应超出法定情形或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来追加,我国现行法中并无在执行程序中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故经审判程序只认定为夫或妻一方承担债务的,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对方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这是一个颇为让人纠结的问题。执行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进行追加,有的法院不予追加,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可谓“乱花渐欲迷人眼”。这不独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让不少执行法官无所适从,不知如何处理为是?

司法实践中,不少债权人在起诉时,只起诉了夫或妻的一方,法院也仅仅判决了夫或妻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而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审判阶段没有认定也没有作出判决。但是,债权人在执行时,常常要求执行法官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那么,能否追加未被判决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呢?对此,最高法院最新的意见是明确的,不允许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最高法院明确了表达了不得在执行阶段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也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立场。在执行阶段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确实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拿到法院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基层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把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然不合适。当时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司法审判的裁判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

追加违反“审执分离”原则,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属于实体问题,应在审判程序中通过审理确定;基于“审执分离”原则,执行程序中对此不予审查认定。而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实质上要将案涉债务认定为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要认定应当由夫妻双方偿还,这违反了审执分离原则。因此,执行程序中,不应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追加奉行“法定主义”原则。

既然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一旦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何实现债权呢?笔者认为,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配偶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债权人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比如,另行提起诉讼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等。一旦经审理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要负连带责任。不独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执行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
责任编辑: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