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仅用三天时间审结一起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诉被告屠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5月9日,投保人屠小某在某保险公司颍上支公司为其本人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后投保人屠小某于2017年10月15日因病死亡。受益人(系投保人之父)屠某某要求原告赔付死亡保险金120000元。经保险公司调查认为,投保人屠小某在投保前患有白血病等既往病史,并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原告认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逐出险后作出拒绝赔付的通知。为此,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经主审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得知,投保人屠小某在生病治疗期间,因白血病进行骨髓移植几年间花去医疗费达百万元,其去世后家庭举债几十万。屠小某的妻子因不堪重负,离家出走,将两个未成年的子女留给其祖父屠某某照顾。由于,屠某某年事已高,其妻子身体残疾长期患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原告保险公司向其发出拒赔通知后,屠某某经常带其残疾的妻子和两个孙子到保险公司哭闹要求赔款,严重影响到原告公司的正常工作次序。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主动到保险公司处与被告屠某某进行耐心、细致地沟通,并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给付被告屠某某身故保险金80000元;解除涉案人身保险合同。
颍上县人民法院从立案到结案仅仅用时三个工作日将该起保险纠纷调解结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并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为颍上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