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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公告发挥威慑作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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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4-23 21:29:25 打印 字号: | |
  4月20日下午,一名被执行人在《颍上县人民法院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告》发布的第二天,就来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9.4万元。

  4月19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在县电视台、微博、微信、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15日前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将采取强制执行财产、信用惩戒、信息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担任公司职务、通报有关部门、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9项强制措施。

  2017年4月至7月,被告白某向原告朱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后偿还4.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余款被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1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被告于2018年2月10日前偿还原告9.4万元,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协议内容。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月13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采取“临控”措施。

  4月19日,当其在媒体上看到颍上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又从微信上了解到法院与公安执行联动机制的威力,考虑到自已驾驶的车辆可能随时被临控扣押,于是放弃了尚存的一丝侥幸心理。4月20日,被执行人主动找到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全部履行了义务,要求删除其车辆的临控措施。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依法罚款2000元。
责任编辑:颍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