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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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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玉梅、罗运威  发布时间:2018-05-15 14:35:08 打印 字号: | |

【摘要】被执行人叶某经营典当生意,家庭富裕,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万元债务,隐匿财产。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搜查、拘留措施,罚款2万元。被执行人迫于强制手段的震慑,全部履行了债务。

【基本案情】20164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颍上法院)对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诉叶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叶某偿还颍上农商行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20万元。判决生效后,叶某仍不履行义务。颍上农商行遂于201724日向颍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颍上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叶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全方位查控其名下的财产。但叶某在接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调查,叶某经营一家典当行,家庭富裕,完全有履行能力,但其早出晚归,刻意躲避执行。

为践行“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承诺,依法打击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2017112日凌晨,颍上法院依法开展了“亮剑——2017执行攻坚百日会战行动”,在新闻媒体、人大代表的参与见证下,分城乡两个片区,进行大规模、强力度的集中执行。执行人员到叶某家中依法进行搜查,当场搜查到被执行人叶某在判决生效后借给他人的凭据5张共计金额8万元,现金9900元、银行卡8张、购车、发票等。叶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人员劝导,仍不知悔改,不愿履行。鉴于上述情况,颍上县法院依法决定对叶某司法拘留15日,并综合考虑有关情节,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慑于法律威严,叶某家人于次日将20万元债款及2万元罚款全部交清。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叶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该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执行法院及时采取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此案表明执行强制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责任编辑:颍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