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中央19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执行查控信息共享协作机制的若干规定》,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法院执行工作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工作的相关程序,保证依法及时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颍上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联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以“点对点”方式建立专网链接,人民法院将执行查控相关法律文书、执行公务证等以电子文书的形式传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查控需要协助开展查控工作,并将查控结果以电子文书形式反馈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发送的所有文书及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反馈的文书均加盖电子签章;人民法院在本协作机制框架下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信息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有关被执行人身份、暂住、住宿、外来人口登记、出入境情况、电子照片、下落等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应当向公安机关发送《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函》(附件1),并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单》(附件2)。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查询的电子文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制作成《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回执》(附件3),以电子文书方式向人民法院反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已作出拘留决定而被拘留对象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予以协助查找、控制。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 人民法院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发送《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附件4)、《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名单》(附件4),同时附《拘留决定书》。
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应当足以识别其身份,并确保联系人的联系电话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请求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查找、控制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信息通过公安网络发布通报,便于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
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工作中发现属于人民法院拘留的被执行人,在核实身份后,应当立即通知法院。在工作时间两小时内、非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法院应当派员到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并将被执行人带回。
第八条 建立首问责任制。凡接到公安机关出警电话的执行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与公安机关做好信息对接工作。
第九条 人民法院因查找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需要撤销协查措施的,应当及时发送《撤销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附件5),并附《撤销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名单》(附件6),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撤销。
非因公安机关原因未及时撤销协查措施,致使不需要查控的被执行人被公安机关控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代理人)申请诉前保全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受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后,应当审查肇事车辆的情况,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财产保全措施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申请人、被告、被执行人车辆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发送《协助查扣车辆函》(附件7)、《裁定书》、《协助查扣车辆清单》(附件8),并在《协助查扣车辆函》中载明协助查找、扣押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协助查找、扣押被申请人、被告、被执行人车辆请求后,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牌照、发动机号、车架号、车型等信息录入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和公安交巡警视频车辆监测系统,锁定车辆登记业务,查找人民法院指定的相关车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车辆的,应当协助扣押并及时通知请求协助的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派人到公安机关交接车辆。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接车辆的,公安机关应当解除查扣措施,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助的执行法院承担。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因协助扣押车辆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先由申请人或者执行法院垫付,最后由被申请人、被告、被执行人承担。
第十五条 查扣被执行人车辆并交给人民法院后,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对该车辆的协查措施。
因被申请人、被告、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等原因不需要继续查找、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执行法院应当发送《撤销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车辆函》(附件9)、《撤销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车辆清单》(附件10),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遭遇暴力抗法,即时拨打110请求公安机关支援,公安机关将作为重大警情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可能引发暴力冲突,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拘传、拘留等措施前,应当制作工作预案,并向公安机关书面通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协助。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应当将已获取的证据材料连同证据目录装订成册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后发现不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定分管领导(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是三大片区负责人、人民法院分管领导是分管执行工作负责人)、对口联系单位和联络人,以保持良好沟通。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各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协调、办理执行联动事宜。
人民法院确定的联系单位为本院执行局综合管理科,公安机关确定的联系单位为本局指挥中心(协助查控事务)和法制科(涉执行犯罪案件移送)。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发后,法律或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部门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颍上县人民法院、颍上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法律文书样式
颍上县人民法院
颍上县公安局
2017 年9月20日
报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县委政法委 (共印10份)
颍上县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