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执行信访办理工作,切实解决和纠正消极执行、不规范执行等问题,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效,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规范、及时、为民原则。
第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信访工作应当进行监督、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信访小组,设立执行信访接待窗口,专责处理执行来信、来访,并确定专门的信访负责人、联络人,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执行信访事项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的要求在执行信访系统中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对于上级人民法院交办以及本院受理的信访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标准》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按程序核销。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期限为45日,自案件于执行信访案件办理系统交办给执行法院之日起开始计算(遇节假日自动顺延),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办理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办理。对于超期办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催办,必要时予以通报、约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信访案件中,应当及时约见信访人,进一步了解信访诉求,通报案件执行情况,增进沟通和互信,切实化解信访,防止重复访、进省访和进京访。
第八条 对于群体访、进省访、进京访等重点执行信访案件,信访负责人应当亲自接访和督办,并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司法救助。
第九条 对于涉民生、涉党政机关、涉军等特殊主体的执行信访案件,应当建立常态化、针对性强的化解机制,单独统计,重点督办,确保100%期限内办结。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确保90%以上期限内办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办结的执行信访案件,应当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保执行信访核销材料的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