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并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0月30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颍上法院)裁定准许对颍上县计生委(2014)10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强制执行,并于同年11月5日,作出(2014)颍行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张某夫妇享有所有权的农用三轮车、筛选机、输送机及玉米等财产,并明确告知其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的财产。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将上述财产转移、变卖,致使裁定无法执行。张某的行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颍上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张某夫妻积极向颍上县六十铺镇人民政府补缴了社会抚养费4万元,并于2016年4月14日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非法转移、变卖被查封财产的经过。
2016年7月25日,颍上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作出(2016)皖1226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非法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不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在明知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况下,仍故意转移、擅自变卖,致使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但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并补交了社会抚养费、履行了法定义务,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