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7日,在谢某等93名原告与被告颍上县青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颍上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颍上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34号民事裁定书。同年7月8日,颍上法院依法向作为颍上县青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汤某送达了裁定书,汤某接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后法院依法查封了颍上县青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颍上县慎城镇的绿都CBD三期8号楼的21套商铺。2015年8月31日,被告为抵偿债务,将被查封的绿都CBD三期8号楼的其中10套商铺销售并备案给钢材供应商胡某。2016年1月8日,被告为向万某借款,将被查封的绿都CBD三期8号楼的另外11套商铺销售并备案给万某。被告人汤某在以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重要文书上均加盖了公司合同章以及公司行管章,从而致使查封的商铺被私相出卖。
颍上法院遂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 (2017)皖1226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汤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行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本案中,被告人汤某作为颍上县青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是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仍将之出售,用所得价款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充分体现了刑法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具有良好的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