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5月4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颍上法院)以(2014)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康某、李某某偿还王某借款6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等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王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诉讼期间,李某于2014年4月9日将其名下的皖K87653号轿车过户转移到黄某名下,但该车仍由其本人继续使用。2015年1月7日,李某在法院执行期间又将该车以5万6千元的价格转卖他人。且李某在收到法院申报财产令后拒绝申报,被多次拘留后仍不执行。
被执行人李某转移车辆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颍上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颍上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皖1226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司法拘留是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制裁措施之一,其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产生最有力的威慑作用,是执行工作中的“杀手锏”。但仍有部分顽固的“老赖”不以为然,认为法院最多拘留15天,扛过去就行了,导致有时拘留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多次拘留后仍不知悔改。且在执行期间,将自己名下的车辆出售,转移给他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法院追究其拒执行为,极大打击了拒执顽固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