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专栏 > 拒执典型案例公布
余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05-11 09:29:5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0日,余某与安徽烁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豪包装公司许某(法人代表)签订设备抵扣工程款协议。2013年5月17日,原告余某某徐某与被告许某吴某和烁豪包装材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颍上法院)在原告提供财产担保后,裁定查封烁豪包装公司所有的CPP配套流水线设备一台。并于同年6月17日作出(2013)颍民一初字1684号民事判决,判决许某吴某偿还余某某徐某借款50万元,烁豪包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9月,该套设备的部分配件被盗,随后余某在明知该套设备系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且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将设备剩余部分以12万元的价格私自出售给山东商人李某,致使本院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余某的行为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颍上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此期间,被告人余某退回了其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违法收入12万元,该款已被原告领取。该案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颍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非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置。本案中,被告人余某明知涉案机器设备系法院查封的财产,仍予非法变卖严重妨碍了案件执行工作,且扰乱了法院工作秩序,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正是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促成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好的惩治与警示效果。

责任编辑:颍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