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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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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25 09:33:1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6日,谌某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颍上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颍上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7月20日前还款20万元 ,同年8月30日前还20万元,其余121.65万元于2015年3月10日前还清。因谌某并未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章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颍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颍上法院遂向谌某下达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2015年8月24日,谌某将安徽雪润啤酒有限公司股权100万股权转让给王某,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纳税凭证。2014年10月10日,谌某在自书财产报告中,隐瞒其在颍上县慎城镇拥有三处房产中的两处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颍上法院分别于2015年10月9日、2015年10月24日、2015年12月8日、2015年12月23日对谌某处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颍上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并于2016121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谌某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谌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逾期不履行且在收到法院申报财产令后,虚假申报,隐瞒其在颍上县慎城镇拥有三处房产中的两处,并在裁定执行案件期间,将其名下的100万股份转让给他人后经多次拘留后仍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较大损失,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维护了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颍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