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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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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15 14:49:19 打印 字号: | |

NO.1

蒋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0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蒋某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李某某提供担保。同日,双方还订立了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无果,蒋某某向颍上提起诉讼。2017年11月6日,颍上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某偿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利息,担保人李某某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蒋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颍上法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限制消费令。1月29日,颍上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有宝马、桑塔纳两部轿车,执行法官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扣押裁定。3月1日,颍上法院作出对朱某某司法拘留决定,并提请公安机关采取“临控”措施。

4月25日上午8时,“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之颍上法院“猎狐行动”正式开始,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某的桑塔纳轿车所在位置,颍上法院执行干警及时赶到该地点将车扣押。5月7日,颍上法院对被执行人朱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5月19日,颍上法院以被执行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朱某某于6月4日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全部履行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万元的债务,并缴纳了5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查人扣车”方面的优势;打击“拒执”犯罪,政法机关形成工作合力;对于破解执行难题,提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效果明显。         

NO.2

朱某某申请执行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8日和7月16日,被告白某两次向原告朱某某借款2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白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偿还朱某某4.6万元,余款经朱某某多次催要,白某未予偿还,为此原告朱某某向颍上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19日,经颍上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被告白某于2018年2月10日前偿还原告朱某某9.4万元,3月20日前再偿还10万元。但到期后,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

2018年3月13日,原告朱某某申请颍上法院强制执行。3月16日,颍上法院向被执行人白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白某名下有一辆“路虎”牌轿车。4月13日,颍上法院通过车辆管理机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扣押。4月19日,颍上法院在县电视台、微博、微信、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30日前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将采取强制执行财产、信用惩戒、信息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担任公司职务、通报有关部门、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当被执行人白某在媒体上看到颍上法院发布的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后,迫于压力于4月20日即公告发布的第二天,主动来到法院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缴纳了2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发布《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并与执行联动机制的无缝衔接,能够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作用,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NO.3

颍上某建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建工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某公司与申请人颍上某建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混凝土,申请人一直按约供货。至2017年经双方结算,被执行人累计欠申请人混凝土款共计19219376元,扣除已付的9500000元,仍欠申请人971937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给付货款,申请人停止向其供货,双方酿成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诉至颍上法院。2018年3月1日,颍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西建工某公司支付原告颍上某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9719376.96元,双方解除合同。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某公司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颍上某建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颍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立案后,颍上法院依法向江西建工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江西建工某公司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情况。我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某公司在银行有大笔存款进账,执行人员连夜赶往江西省南昌市,及时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将9900637元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基金证券等财产进行网上查控,及时发现并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是一封了之,而是保持对账户的常态监控,在资金进账后迅速划扣,从而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

NO.4

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5日,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颍上项目部与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钢管脚手架承包施工方案》,对位于颍上县城北的瑞杰御景二期3栋商品楼外墙脚手架进行搭设等。2012年9月6日,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将涉案工程总价款结算为80万元,部分给付后,下欠工程款40万元,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久拖不付。为此,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向颍上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13日,颍上法院判决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0万元及利息,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

2018年1月30日,颍上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仅申报一辆破旧的奥迪轿车。2018年2月15日,颍上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及其他财产,该案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段时间后,经过第二次上网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新购进6辆别克轿车和2辆奥迪轿车,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赶赴浙江后,根据该情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并向被执行人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已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在法律的威慑下,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将50万元执行款及时汇到法院账户上,且缴纳了3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财产申报制可使执行法官从调查取证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申报进行有的放矢的审查,以分清被执行人是确无履行能力,还是规避执行,以提高执行效率,及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被执行人虚假申报财产,情节严重,对这种行为依法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财产报告制度可强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责任感、紧迫感,揭开被执行人所谓“一无所有”的假象,戳穿其不履行义务的借口,促使其自觉履行 

NO.5

阜阳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阜阳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阜阳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27.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0多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017年8月11日,原告阜阳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8月15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11月13日又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但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仅支付了4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下落不明。

2017年12月4日,颍上法院根据与县公安局签署的《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提请公安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实施“临控”措施。2018年1月1日上午,公司负责人曹某在亳州市被当地公安机关“临控”。执行人员迅速赶往亳州,将曹某予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亲属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双方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二天,曹某即按和解协议将102万元案款全部汇入法院账户,并缴纳了5万元罚款,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圆满结案。

典型意义

2017年9月20日,颍上公检法三机关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依托该机制与县公安局建立专网链接,在查人扣车和打击拒执犯罪两方面,政法机关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破解执行难。执行联动机制有效破解了执行工作中长期存在的“找人难”问题。

NO.6

马某等六人申请执行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3日2时许,驾车人赵某醉酒驾驶悬挂无牌号“长安羚羊”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颍上县顺和北路某路段时,因观察不明,操作不当,与同方向处于静止状态、未悬挂号牌、超载的高某驾驶的“瑞沃”牌农用车发生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赵某于2015年11月25日在医院不治身亡。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车人赵某承担主要责任,驾车人高某承担次要责任。后因赔偿发生纠纷,死者赵某的六名近亲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向颍上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6日,颍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六原告损失322887元。判决生效后,马某等六人向颍上法院申请执行。

2017年9月14日,颍上法院对高某在颍上县润河镇的住所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未发现高某,但从其家中搜查出现金1000多元、金银首饰、银行存款单5张等财产及财产凭证。经查,上述存款单载明的存款人为其岳父,近期有数十万元的资金往来。执行过程中,颍上法院依法查封了高某的房屋,并告知其妻隐匿、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多方面的压力,促使被执行人高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高某分期履行了赔偿款32万多元,该案成功执结。

典型意义

采取搜查措施,是实现有效执行的必要手段。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关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及时采取搜查措施,往往能够对被执行人产生执行震慑效果,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NO.7

庄某某申请执行潘乙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9日,庄某某(女)与潘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奥迪牌轿车一辆,登记所有人为潘甲。2015年12月14日,庄某某与潘甲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均归庄某某所有。离婚后,潘甲按离婚协议将奥迪牌轿车交付给庄某某。因潘甲要到安徽芜湖办事,庄某某将该奥迪牌轿车借给潘甲使用。2018年1月7日,潘乙未经潘甲同意,擅自将该奥迪牌轿车开走。潘甲向潘乙索要车辆未果,庄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以物权保护纠纷为案由向颍上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16日,颍上法院判决被告潘乙将奥迪牌轿车返还给原告庄某某。判决生效后,潘乙未履行返还车辆义务。

2018年5月3日,庄某某向颍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月6月6日,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根据相关信息,带领法警前往福建省晋江市查找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车辆,没有找到潘乙,但找到了潘乙的母亲及妹妹。执行法官与她们进行了一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和释明。当被执行人潘乙知道自已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后,内心受到极大触动,在其母亲及妹妹的说服和规劝下,迫于法律的威慑,潘乙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自动归还奥迪轿车。2018年6月11日,被执行人潘乙将该车从福建晋江开回颍上,交给了执行法官,该案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执行方法和措施应该多样化。在执行工作中,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外,执行人员释法析理,耐心做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非常重要。通过循循善诱的思想工作,打开被执行人的心结,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拒执行为的后果,从而主动履行。

NO.8

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某等五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4日,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某、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彭某、王某向该公司借款15万元,月利率2%,还款期限为2014年5月3日。同日,李某、周某、兰某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彭某、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期,彭某、王某能够按约履行合同,但至2016年1月20日开始欠息不付,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16年9月6日,颍上法院依法判决彭某、王某偿还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所欠利息,李某、周某、兰某承担连带责任。

颍上法院依法向五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该五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李某考虑到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了“黑名单”会影响子女上重点高中,便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5月28日,被执行人李某将债款连同执行费共计19万打入法院账户,全案执行完毕。我院依法删除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典型意义

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该惩戒措施对于提高执行效果的作用和影响是非常明显的。该案即为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NO.9

陈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王某自2015年以来,对拖欠他人的材料款、借款及劳务报酬久拖不还。2016年7月之后,债权人相继起诉到颍上法院,经调解或判决,共计7件案件,被执行人王某全部败诉,总标的额397万元。颍上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王某在接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不如实申报财产,且逃避执行。颍上法院依法将王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月25日,颍上法院启动“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之颍上法院“猎狐行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发现王某的宝马轿车正停在其住宅小区门前,该车很快被扣押到法院。2018年5月11日凌晨5时,在颍上法院开展的“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突击行动中,王某在其家中被司法拘留,并在其房间内搜查出其在合肥购买的房屋的产权证和购房发票以及银行卡14张。王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执情节严重,在拘留期间颍上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迫于法律的严厉威慑,王某让其亲属积极筹款。5月31日,王某的家人将上述7件案件的债务全部清偿,并缴纳了1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一些被执行人认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欠债不还,大不了拘留十五天,出来就没事了。而“查封”、“搜查”、“拘留”、“罚款”,再加“拒执罪”刑事责任的追究,一系列强制措施手段的叠加运用,往往会彻底击溃被执行人的心理防线。“敢拘敢罚”,打出执行组合拳,对解决执行难的作用显而易见。该例一次性完全执结7个案件,彰显用足用活强制措施带来的威力和效果。

NO.10

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金某某与黄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判决金某某赔偿黄某某损失252386元。该判决生效后,金某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黄某某于同年6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颍上法院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9日,案件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金某某将其名下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账户转移至其妻子名下,并于8月1日,与妻子办理了离婚登记,还通过约定将其他财产转移至妻子名下,企图逃避债务。据此,颍上法院认为,金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立案决定,并将金某某刑事拘留。刑事责任的追究,迫使金某某履行了债务,该民事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将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及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能有效打击规避执行的行为,教育、震慑企图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

责任编辑:颍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