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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金某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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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11 17:53:53 打印 字号: | |

9月11日上午,颍上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金某某与黄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判决金某某赔偿黄某某损失252386元。该判决生效后,金某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黄某某于同年6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颍上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案件恢复执行,金某某得知消息后,与妻子协议离婚,故意其家中青苗补偿款转入妻子名下,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金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已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颍上法院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立案决定,7月3日金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南桥派出所抓获,7月1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颍上法院决定逮捕。案发后,金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金某某认识到自已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宣判后,被告人金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此案被告人金某某被判处刑罚,旨在警示其他“老赖”要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任何企图规避执行的耍赖、逃避抗拒行为,都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颍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