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金某某与黄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判决金某某赔偿黄某某损失252386元。该判决生效后,金某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黄某某于同年6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颍上法院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9日,案件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金某某得知消息后,与妻子协议离婚,故意将其家中青苗补偿款转入妻子名下,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据此,颍上法院认为,金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立案决定,并将金某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颍上法院决定逮捕。案发后,金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颍上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 (2018)皖1226刑初4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将被告人金某某被判处刑罚,能有效打击规避执行的行为。同时,也警示其他“老赖”要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任何企图规避执行的耍赖、逃避、抗拒行为,都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