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0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蒋某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李某某提供担保。同日,双方还订立了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无果,蒋某某向颍上提起诉讼。2017年11月6日,颍上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某偿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利息,担保人李某某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蒋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颍上法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限制消费令。1月29日,颍上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有宝马、桑塔纳两部轿车,执行法官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扣押裁定。3月1日,颍上法院作出对朱某某司法拘留决定,并提请公安机关采取“临控”措施。
4月25日上午8时,“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之颍上法院“猎狐行动”正式开始,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某的桑塔纳轿车所在位置,颍上法院执行干警及时赶到该地点将车扣押。5月7日,颍上法院对被执行人朱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5月19日,颍上法院以被执行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朱某某于6月4日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全部履行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万元的债务,并缴纳了5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查人扣车”方面的优势;打击“拒执”犯罪,政法机关形成工作合力;对于破解执行难题,提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