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8日和7月16日,被告白某两次向原告朱某某借款2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白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偿还朱某某4.6万元,余款经朱某某多次催要,白某未予偿还,为此原告朱某某向颍上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19日,经颍上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被告白某于2018年2月10日前偿还原告朱某某9.4万元,3月20日前再偿还10万元。但到期后,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
2018年3月13日,原告朱某某申请颍上法院强制执行。3月16日,颍上法院向被执行人白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白某名下有一辆“路虎”牌轿车。4月13日,颍上法院通过车辆管理机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扣押。4月19日,颍上法院在县电视台、微博、微信、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30日前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将采取强制执行财产、信用惩戒、信息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担任公司职务、通报有关部门、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当被执行人白某在媒体上看到颍上法院发布的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后,迫于压力于4月20日即公告发布的第二天,主动来到法院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缴纳了2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发布《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并与执行联动机制的无缝衔接,能够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作用,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