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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某建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建工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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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颍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13 22:07:1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某公司与申请人颍上某建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混凝土,申请人一直按约供货。至2017年经双方结算,被执行人累计欠申请人混凝土款共计19219376元,扣除已付的9500000元,仍欠申请人971937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给付货款,申请人停止向其供货,双方酿成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诉至颍上法院。2018年3月1日,颍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西建工某公司支付原告颍上某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9719376.96元,双方解除合同。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某公司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颍上某建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颍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立案后,颍上法院依法向江西建工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江西建工某公司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情况。我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某公司在银行有大笔存款进账,执行人员连夜赶往江西省南昌市,及时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将9900637元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基金证券等财产进行网上查控,及时发现并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是一封了之,而是保持对账户的常态监控,在资金进账后迅速划扣,从而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

责任编辑:颍上县人民法院